- 王欣;张新颖;张海北;
以《海商法》修改为背景,探讨新《海商法》第96条新增的托运人运输变更权。厘清该权利的法律性质,指出其符合请求权特征,其行使以承运人配合为前提,并受承运人抗辩权制约。在此基础上,重点分析托运人运输变更权与收货人、提单持有人提货权的冲突机理,并依据是否签发提单及签发提单的类型,构建差异化的冲突解决路径。研究认为,提单虽非运输变更权行使的前提,但对权利实现具有重要影响。针对实际托运人保护不足的问题,应确认持有正本提单的实际托运人具备行使运输变更权的正当性,以实现制度的实质公平与立法目的。新《海商法》下托运人运输变更权的有效运行,应当在合同相对性、提单流通性、贸易安全性与航运实务复杂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。
2026年03期 v.49;No.369 1-11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639K] [下载次数:34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0 ] |[阅读次数:6 ] - 李竞男;
新《海商法》修正了原《海商法》历经30余年司法实践暴露出的问题,对法律条文内容进行了全局性的调整与修改,为海事司法裁判提供了强有力的实体法支撑。新《海商法》围绕立法宗旨,进行了多项重要的制度设计,包括将国内港口间海上货物运输纳入第四章适用范围,合理分配海运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,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引入新概念,与《民法典》协调法律文本应用等内容,对于推动我国航运业高质量发展、高标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、深化海洋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
2026年03期 v.49;No.369 12-16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664K] [下载次数:50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0 ] |[阅读次数:4 ] - 郑蕾;
2025年修订《海商法》第8条第2款增设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所有权及其救济规则,与《民法典》融资租赁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性。然而,受《海商法》特有的船舶优先权、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等特殊规则以及破产法相关规范的制约,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实现存在现实障碍,只能通过保险机制对风险进行分散。建议在《海商法》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与配套法规中明确出租人租金债权的担保物权顺位,在程序法上区分融资租赁与光船租赁的船舶扣押及拍卖规则,确认破产程序中的出租人别除权,并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。
2026年03期 v.49;No.369 17-24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772K] [下载次数:51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0 ] |[阅读次数:3 ]